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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复试真题之528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

罗老师 / 2019-05-06

 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考试年度:2017年        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F529-民法和刑法(总论)

适用专业: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2法律硕士(法学)

[友情提醒:请在考点提供的专用答题纸上答题,答在本卷或草稿纸上无效!]

案例分析:2题,每题50分,共100分。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于2011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的52000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请结合案例运用民法知识分析如下问题: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追偿?

 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有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案例2:2006年12月14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董丹维在酒吧喝酒时遇到女同学黄如意。黄如意告知其车钥匙被网友许侃拿走,董丹维即找到许侃欲要回黄如意的车钥匙,因许侃不肯,两人发生争执、推搡,被旁人劝开。此后,董丹维遇见刚到爵色酒吧的网友被告人蒋晓敏及蒋的朋友被告人胡梁,董丹维因自感吃亏,即对蒋晓敏称许侃打了自己,要蒋帮其打回来。蒋晓敏即上前责问并与许侃发生扭打。胡梁也上前帮助扭打,并踢了许侃两脚。期间,蒋晓敏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许侃的胸腹部连刺3刀,致被害人许侃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蒋晓敏、胡梁见许侃倒地后随即逃离现场。后董丹维发现许侃倒地也逃离现场。

请结合案例运用刑法中共同犯罪知识分析如下问题:

被告人董丹维和蒋晓敏、胡梁之间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被告人董丹维和蒋晓敏、胡梁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被告人董丹维和蒋晓敏、胡梁应否对被害人死亡均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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