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硕考试的重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我们民法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新祥旭考研辅导班为大家总结了法硕民法基本原则复习的要点: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包含的内容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平等协商,平等受法律保护。
1、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其次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3、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规定的平等原则,既强调民事主体抽象人格的平等(见《民法通则》第10条),又注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1)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2)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含义:在财产流转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的对价。
1、等价有偿原则针对市场经济关系中,双方交换利益的等值性、有偿性,即无付出就无所得。
2、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则不认为违反了该原则。(如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诚实信用。
2、恪守信用,认真履行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因为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一个商业社会,维持有效率又安全的市场环境必须要靠不同主体之间建立充分的信赖。《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律上号称“帝王条款”,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五、公平原则
1、本着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公平原则。
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3、司法公平合理。法无明文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处理民事纠纷。
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之核心);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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