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六月中旬,准备考研的童鞋们已经复习了两三个月了,因要复习的课程多,而且有些内容难懂,再加上天气比较炎热,有些童鞋们因没做好计划而迷茫,小编是过来人,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法律硕士考研宪法这一科的一些重点知识。
专题:宪法的特征(2011已考,但依然很重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其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4)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专题: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1、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最终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护法元老院后来发展为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尽管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有关机关先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法律文件生效后,有关机关审查其效力。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查相关文件的合宪性,如美国。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3、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体制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政治保障是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领导人民修改宪法。这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明确规定其自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等;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社会保障:培养宪法意识,遵守、认同和信仰宪法。
(4)制度保障。在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机关来看,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即立法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在此基础上,现行宪法又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同时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之职责。
2)从宪法实施保障的方式来看,我国采取事先审与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
而事前审查主要表现为事前批准。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又如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等均属于事先审查。
而事后审查主要表现改变撤销、备案审查等。如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为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薄等。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仍然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专题: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体现,两者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一致的:
(1)领导力量一致:两者都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
(2)阶级基础一致:工人阶级要推翻剥削阶级、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都必须与广大的农民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
(3)专政职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担负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能。
(4)历史使命一致: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你的最终目的和历史使命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重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年入宪)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3)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4)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爱国统一战线
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1)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2)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是特殊的人民团体。
专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2015已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治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机关的政策,该上级机关收到申请后60天内给予答复。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1)自治区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2)税收方面,对于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1)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2)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经济发展政策;
(3)民族自治机关有权确定草场、森林的所有权,优先开发自然资源。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自治区、自治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6、组织公安部队
根据当地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专题: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村民会议
(1)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3)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村民代表会议
(1)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