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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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立法方面。 |
(1)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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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
2.刑事司法方面。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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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分则中对特殊主体职务犯罪的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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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
(1)定罪平等。对任何人犯罪,都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去对同样的犯罪事实确定不同的犯罪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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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刑平等。在犯罪性质相同情况下,如果具备相同的犯罪情节,应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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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刑平等。执行刑罚时,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特殊的受刑人,在执行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人物存在。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主要体现 |
1.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
2.刑法总则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3.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