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的考生取得复试资格,以下分数线适用于少数民族骨干生和对口支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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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第一阶段(初试英语)不得低于 |
第二阶段2204科目不得低于 |
第一阶段(初试英语)和第二阶段2204科目综合成绩不得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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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35 |
4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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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
40 |
6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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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
35 |
4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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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 |
35 |
4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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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 |
35 |
4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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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
40 |
60 |
110 |
1. 考试成绩为招考各项内容考核成绩之和,第二阶段考试(复试)任一门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不予录取。
总成绩=第一阶段考试分数(满分 200 分)+第二阶段专业综合考试分数(满分 100 分)+第二阶段综合素质测评分数(满分 100 分)
2. 按所报考导师的考生的总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 对于复试及格的考生,根据初试、复试成绩,综合评估考生 各方面的表现,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相关结果将及时在我校研究 生院主页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①专业综合考试(100 分)。
各专业在本专业范围内进行复试, 考察考生的英语水平和专业水平。主要针对考生提交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在提交复试资格审查材料时同时提交,一式 5 份,A4纸 双面打印),综合考察考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等。
②综合素质测评(100 分)。
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的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对拟从事研究领域的了解和看法、对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复试采取面试形式,随机确定面试顺序,每位考生的面试 时间一般为 3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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