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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大学商法学考研真题回忆

新祥旭慧慧老师15201309109 / 2020-12-30

 

 

 

 

 

商法学专业卷

1.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2.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选择解除破产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此种解除的法律效果;
在学理上,也有学者建议将该条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权修改为“拒绝履行”的选择权,试结合“拒绝履行”的实体法含义,分析修改为“拒绝履行”后,破产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的法律效果。

3.结合《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分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并予以评述。

4.法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5.张三想将遗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如何设立?何时生效,为什么?结合《民法典》《信托法》相关规定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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