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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考研真题

【新祥旭考研】 / 2015-10-15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性质、功能、程序和形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构成整体系统,在这种多元化的系统中,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其基本形态:(1)由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2)救济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裁决;(3)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有司法程序多元化(如简易程序的适用)、民间社会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化(如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专门化(如劳动争议);(4)纠纷解决规范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法律会给任意性规范留很大的空间,允许当事人自由适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规则的选择性适用; 5)纠纷解决机制类型的多元化,如地域性、行业性及自治共同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不同类型的解决纠纷机制也构成了一种多元化格局。


2、法律均衡理论


法经济学基本理论之一。法律均衡理论要求法律的供给等于法律需求。既不是供过于求,也不是供不应求,在机会成本最小的那一点上,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达成平衡,从而出现法律价格持续不变的情形。在此状态下,法律诸价值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需求都能得以满足。法律非均衡的类型主要有法律供给不足(无法可依)和供给过剩(有法不依)。非均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法律均衡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立法一定要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3、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仅指法律适用中的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它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需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它可能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活动的总和。并且,它不同于根据证据进行的事实推理。


(2)法律推理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法律推理是运用多种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规则进行的。其中除基本的逻辑推理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外,还需要运用一些非逻辑的分析方法,如价值判断等。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故具有“说理”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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